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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易森畜禽粪便有机肥生产线工艺流程简介

供应
发布日期:2024-03-02
产品类别:化肥设备
信息编码:0251966773
畜禽粪便有机肥生产线工艺流程简介
前期粪便发酵工段:
将回收的畜禽粪便直接进入发酵区。经过一次发酵、二次陈化堆放,去掉畜禽粪便的臭味。此阶段可加入发酵菌种,将其中的粗纤维进行分解,以便粉碎后的粒度要求符合造粒生产的粒度要求。
1.畜禽粪便有机肥生产线发酵设备
a.槽式好氧发酵:这是目前处理猪粪有效的方法,也适合猪粪有机肥商品化生产,有利于标准化生产。它利用生物学特性结合机械化技术,利用自然微生物或接种微生物将猪粪**腐熟并将有机物转化为有机质、二氧化碳与水,这种方法发酵时间短,一般15天左右就能使猪粪**发酵腐熟,而且易实现工厂化规模生产,不受天气季节影响,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小,有利于猪粪有机肥的商品化生产。根据设备不同,发酵槽的宽度一般为3-20m,深度一般为0.8-1.5m,长度在50~100 m,可据实际情况设计。
b.条垛式堆肥是将原料混合物堆成长条形的堆或条垛,通过人工或机械的定期翻堆配合自然通风来维持堆体中的有氧状态,在好氧条件下进行发酵分解。垛的断面可以是梯形、不规则四边形或三角形。条垛式堆肥发酵是将物料铺开成行,在露天或棚架下堆放,每排物料宽2-3 m,高1-1.5m左右,长度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物料堆下面可装置通气管道,也可不装通气设施。条垛式堆肥处理猪粪的特点是可将物料放置在离农田较近的地方,可以不要专用的厂房,但处理时间比较长。如果采用露天的方式,受天气季节影响比较大。
c.密闭式高温发酵畜禽粪便有机肥设备可以将高达80%含水量的粪便,经过传送带传输到发酵粪桶,经过高温、有氧发酵,一次直接处理至30%左右的贮藏水分,整个过程都在发酵桶内完成,无臭气污染,从而减少干燥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达到****的标准。
2、畜禽粪便有机肥生产线发酵过程中注意事项
a.原料粒径:猪粪和辅助原料粒径需在10mm以下,否则需做粉碎处理;
b.适宜的物料水分:堆肥微生物适合发酵湿度为50~60%,**限湿度为60~65%,因此物料水分调到55~60%左右为好。而水分达到65%以上时,则有较高几率出现死槽不发酵情况。
c.猪粪与辅料的控制:根据当地农业情况,可采用稻草、玉米杆、花生茎等有机物作为辅料。可以根据发酵水分的要求调节猪粪与辅料的配比。所以农村常见的干稻草、玉米杆、落叶、大豆茎、花生茎等有机物经粉碎后均可作为堆肥发酵的辅料。
d.发酵周期:猪粪、辅料和接种物料进槽混合后,开始翻堆,记为发酵周期开始时间,一般经过3~4天升温期(冬季5~7天),进入高温发酵阶段。以温度为标准,当堆体温度超过60-70℃时保持24小时以上,就可以翻堆,翻堆次数随着季节不同而不同。夏季发酵周期一般为15 天,冬季发酵周期为25天。
若入槽10 天后,发现发酵槽内温度还没有超过40℃,则可判定为死槽,发酵启动失败。此时须测量槽内水分,若水分超过60%,则需添加辅料和接种物料;若水分低于60%,则考虑是否接种物料量添加不够。
  3、畜禽粪便有机肥生产线深加工制粉
  发酵后的物料需进入粉碎机进行粉碎处理,处理后经筛分机筛出成品去除杂质
  4、畜禽粪便有机肥生产线造粒
  1.粉碎筛分后的物料,进入混合搅拌系统,在混合搅拌前,根据配方,将N、P、K和其他一些微量元素均加入混合搅拌系统,开始搅拌,搅拌均匀以达到肥料颗粒整体的均匀肥效含量。
  2.将混合后的物料输送入造粒系统,(可用转鼓造粒机,也可**挤压造粒机)。
  3.颗粒烘干:将造粒机造好的颗粒送入烘干机,将颗粒内含的水分烘干,增加颗粒强度,便于保存。
  4.颗粒冷却:烘干后的肥料颗粒温度过高,易结块,经过冷却后的,便于装袋保存,和运输。
  5.颗粒分级:将冷却过后的颗粒分级,不符合要求的粒经粉碎机粉碎后重新回到造粒系统,继续造粒。把合格的产品筛分出来。
  6.成品包膜:将合格的产品进行涂衣包膜增加颗粒的亮度与圆润度。
  7.成品包装:通过自动包装机将成品颗粒装袋后进入仓库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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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百科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3号 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2021年10月11日

  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第二条 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22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22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第三条 分配原则
  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四条 申领方式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22年起始数量以2021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2021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二)2021年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三)2021年核销率在25%-49%的,维持不变;(四)2021年核销率在25%以下的,扣减50%;
  (五)2021年之前有业绩,但2021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七) 2022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
  第六条 申领材料
  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六)2022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
  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可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交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企业的申请和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等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审核备案后,即可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遗失《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如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和证面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函需列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凭报关单及付汇凭证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下一年度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21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2.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附件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附件2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1. 北京市商务局
  2. 天津市商务局
  3. 河北省商务厅
  4. 山西省商务厅
  5.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6. 辽宁省商务厅
  7. 吉林省商务厅
  8. 黑龙江省商务厅
  9.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10. 江苏省商务厅
  11. 浙江省商务厅
  12. 安徽省商务厅
  13. 福建省商务厅
  14. 江西省商务厅
  15. 山东省商务厅
  16. 河南省商务厅
  17. 湖北省商务厅
  18. 湖南省商务厅
  19. 广东省商务厅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1. 海南省商务厅
  22.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3. 四川省商务厅
  24. 贵州省商务厅
  25. 云南省商务厅
  26.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7. 陕西省商务厅
  28. 甘肃省商务厅
  29. 青海省商务厅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33. 大连市商务局
  34. 青岛市商务局
  35. 宁波市商务局
  36. 厦门市商务局
  37. 深圳市商务局
  38.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