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RSS源·手机版·广告服务·服务介绍·投稿中心·收藏本站·设为首页·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 买卖招商
  • 商情中心
  • 出厂报价
  • vip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通告>正文

商务部公告2025第61号 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2025-10-09 10:19:01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商务部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决定采取以下出口管制措施:

一、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下物项前,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占境外制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的价值比例达到0.1%及以上的;

(二)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在境外生产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

(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

二、对向境外军事用户的出口申请,以及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所列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三、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以下最终用途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一)设计、开发、生产、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二)恐怖主义目的;

(三)军事用途或者提升军事潜力。

四、最终用途为研发、生产14纳米及以下逻辑芯片或者256层及以上存储芯片,以及制造上述制程半导体的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和材料,或者研发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人工智能的出口申请,逐案审批。

五、最终用途为紧急医疗、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救助等人道主义救援的出口申请,境外出口经营者无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但应当在不晚于出口后10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jingwaibaogao@mofcom.gov.cn)报告中国商务部,并承诺相关物项不会用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用途。

六、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国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批系统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有关文件以中文为准。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ecomp.mofcom.gov.cn。

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可以直接提交申请文件,也可以委托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商会、协会等办理。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商会、协会应当为独立法人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申请出口许可的物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jingwaizixun@mofcom.gov.cn)咨询。

七、境内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两用物项,应当在出口报关时按照要求填报最终目的国或者地区,并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向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具《合规告知书》。

境外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要求,在转移或者出口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时,向下一个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

八、本公告“一(一)”和“一(二)”部分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一(三)”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物项列表.wps

2.《合规告知书》指引.wps

商务部       

2025年10月9日

特别声明

  1. 1.本文为自媒体、作者等金农网网络用户在金农网自媒体中心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金农网的观点或立场,金农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存储空间。
  2. 2.凡本网注明“来源:中肥网-中国化肥网络平台”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肥网-中国化肥网络平台,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肥网-中国化肥网络平台”。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4.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5.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6. 6.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7. 7.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0451-88003358 电子信箱:info@ferinfo.com(系统自动保留7天)
采购中心| 我要 采购 代理 供应 更多>
化肥交易我要买卖招商>
热文TOP10
广告
商务推荐  电话:0451-88001128
图片推广  电话:0451-88001128
商务部公告2025第61号 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