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领域对
化肥产品质量的检查清单》发布。
在购买
化肥时,可依据清单要点仔细查验产品包装和标识,快速识别“三无”产品、虚假标注(如虚标养分、夸大功效)或来源不明的劣质
化肥。
了解清单中列明的常见违法行为(如未标注含氯/硝态氮、有效成分不符等),更能帮助农户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从而保护自身“钱袋子”和农田收成。
《市场监管领域对
化肥产品质量的检查清单》
1生产环节检查
(一)资质审查
检查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等资质证件,确保企业具备合法的生产资格。
注意:
?肥料产品登记为一品一证。
?所有肥料产品均需经过登记,才能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免予登记只是一个例外,需同时满足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属于办法规定所列举的16个肥料品种之一这三个条件。这是鉴别某一个肥料是否需要登记的关键点。
?除复混肥料和磷肥外,其他肥料生产无需取得生产许可。如果发现其他肥料包装标注“QS”标志,很可能涉嫌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
(二)原料质量
检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如氮、磷、钾等主要养分原料以及添加剂等,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有无质量检验报告,是否存在使用劣质原料生产
化肥的行为。
(三)生产工艺控制
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检查生产设备是否满足生产要求,是否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进行生产,以保证
化肥的养分含量、物理性状等指标符合标准。
(四)质量检验
查看企业的质量检验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是否涵盖总养分含量、单一养分含量、水分含量、粒度、酸碱度等关键指标,是否有完整的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五)包装标识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化肥产品标签需包含以下内容:肥料名称、养分含量、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登记号、净含量、使用说明和警示语、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进口产品需标注合同号)。不得有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重点核查以下信息:
1.肥料名称
名称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标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不能随意起名,只能按照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G/T、NY/T)、地方标准(DB)或肥料术语、分类国家标准中的规范名称以及肥料登记或备案的产品名称(适用时)进行标注。肥料可以使用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只能标在通用名称下方,而且要比通用名称字体小。
2.净含量
标注的净含量须为单一数值且与实际质量相符,不可拆分标注。
3.养分含量(配合式)
复合肥和掺混肥需标明N-P?O?-K?O配合式,总养分含量应等于各单一养分之和。若标注中量或微量元素,需注明单一元素名称及含量。
4.产品执行标准
标明国标或行标,若仅标注企业标准,需核实其是否符合实际使用要求。
5.查看生产许可证号
复合肥和磷肥属于生产许可监管产品,可通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示查询系统核查。肥料登记信息可通过“农查查”软件查询,确保产品标识与登记信息一致。
二流通环节检查
(一)检查
化肥经营户的经营资质
检查
化肥经营户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销售
化肥。
(二)进货查验
查看销售单位的进货台账和相关票据,检查
化肥的进货渠道是否正规、进销货台账是否完整,是否索取了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文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售
化肥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三)包装与标识检查
注意查看
化肥产品包装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要有完整的生产厂名、生产地址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还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检查是否有“三无”
化肥商品(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地址、无合格证产品)。检查标识内容是否清晰、准确,有无模糊不清、篡改或虚假标注的情况,特别要注意检查养分含量标注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夸大养分含量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1.确保标识信息完整
肥料包装按规定标明生产厂名、生产地址,需要限制的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必须严格按规定标注(如氯含量、缩二脲含量等)。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复合肥、复混肥、掺混肥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肥料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
2.准确标注养分含量
复合肥料氮含量以N计,磷含量以P?O?计,钾含量以K?O计,应标注总养分含量且总养分含量以配合式(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标出。严禁以“总有效成分”“总含量”“总指标”等与总养分相混淆和蓄意误导,严禁将总氮(N)、有效五氧化二磷(P?O?)、氧化钾(K?O)以外的中微量元素等成分计入总养分。
(四)产品质量检查
随机抽取
化肥样品进行质量检测,可通过快速检测设备对养分含量等指标进行初步筛查,也可送专业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测,重点检查合格证明、产品标签、有效期等,检查标识信息是否齐全、
化肥的实际养分含量是否与包装标识相符,是否存在养分不足、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
三价格与广告检查
(一)检查
化肥销售价格是否明码标价,有无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二)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广告或夸大产品功效等行为,检查
化肥实物与标签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虚标含量、偷换养分、掺杂使假、标识欺诈、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行为。严禁使用极限夸大字眼。生产销售产品应真实反映肥料功效,严禁在包装上使用夸大或不实的描述词。
不应在肥料名称中出现“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词汇,防止误导消费者。
四违法行为判定与查处重点
(一)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的
所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经检测显示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产品质量不合格)。
(二)标签违法
所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或模糊不清、标注内容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等。
判定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即可判定该肥料产品标签违法。
1.肥料产品不具有
农药功效,标注添加
农药成分或标有
农药防治功效;
2.有明显超出肥料范畴(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对农产品产量作完整的保证性承诺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超凡功效。
(三)较常见违法行为
1.标注商品名,不标注通用名
2.有效成分标注不规范
3.以氯化物为基础原料制成的复混肥料(氯离子含量大于3.0%),在包装上未标注含氯标志
4.产品含硝态氮在包装上未标注含硝态氮
5.夸大产品特性
6.扩大适用作物范围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领域对
化肥产品质量的检查清单》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该清单覆盖
化肥产品从生产源头到市场流通的全链条监管,重点聚焦于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价格与广告检查、违法行为判定与查处、法律依据等五大核心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