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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开通报!这些商家,生产销售“问题”肥料!

2023-05-26 16:17:59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作者: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
  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以“蓝盾在行动 铁拳护民生”为主题,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一批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军农业生产资料商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3月15日,依据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某军农业生产资料商店涉嫌销售经检测为不合格的硫酸铵产品。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绥化市某军农业生产资料商店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2022年3月,某军农业生产资料商店在王某雷订购了160吨硫酸铵,每吨购进价格是1600.00元,总金额256000.00元。实际收到120吨硫酸铵,销售了19.55吨,每吨的销售价格是1700.00元,货值金额2040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2.青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邦某农业销售不合格化肥
  2023年3月9日,青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邦某农业进行依法检查,并对该店销售的“粮方”复合肥料、“爱尔法”复合肥料依标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核查,该店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爱尔法”复合肥料6.4吨(共计160袋),购货价每吨3390.00元,标识价格每袋145.00元,货值金额23200.00元;“粮方”复合肥料1吨(共计25袋),购货价每吨3810.00元,标识价格每袋165.00元,货值金额4125.00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732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3.青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丰镇某地化肥经销处销售不合格化肥
  执法人员对青冈县永丰镇某地化肥经销处进行依法检查,并对该经销处销售的“中哈高科”掺混肥料依标准进行了执法抽样。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该商店从哈尔滨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配货的方式购进“中哈高科”掺混肥料50袋,购货价每袋141.50元,销售价每袋150.00元,货值金额75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4.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漉肥料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成品肥料案
  2023 年 3月23日,依据绥化市市场监管局送达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漉肥料有限公司企业的主体营业资质和各项记录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三植源”商标,规格型号为40kg/袋的成品掺混肥料外包装上标注(N-P2O5-K2O ,30-0-5,总养分≥35%)含氯(中氯),根据标准要求氯离子质量分数应当≤30.0%,但实际检验结果为氯离子质量分数为40.65%。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5.海伦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享化肥商店销售不合格化肥
  2023年3月10日,海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农资大市场进行依法检查,依法对海伦市某享化肥商店的“中国农资华粒欣”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2023年2月16日,该商店从某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中国农资华粒欣”复合肥料(15-15-15≥45%)5吨,进货价格2420.00元/吨,货值121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6.兰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山镇某林化肥商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化肥
  2023年3月17日,兰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林化肥商店化肥样品摆放区销售的“喜耕田”牌掺混肥料包装袋未标有价格签,营业室内和营业室外未悬挂价格公示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7.兰西县市场监管局燎原乡某军化肥商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化肥
  2023年3月14日,兰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兰西县燎原乡某军化肥商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店购进销售的肥料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3月16日,该局向化肥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发送案件信息通报函,化肥经营单位对涉案肥料进行返厂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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