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RSS源·手机版·广告服务·服务介绍·投稿中心·收藏本站·设为首页·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 买卖招商
  • 商情中心
  • 出厂报价
  • vip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通告>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2-07 13:52:17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作者: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农业农村委会制定了《上海市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1月9日
  上海市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市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市肥料登记审批和登记证发放工作。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肥料登记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抽样检测、技术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肥料登记过程中遇到使用评估类原料或其他新情况的,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五条 本市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以下产品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肥料登记。
  (一)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
  (二)其他应当由市农业农村委登记的产品。
  肥料生产企业生产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六条 肥料生产企业申请肥料登记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申请肥料登记产品匹配的场地、厂房、仓储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
  (二)具有完整的质量保障及质量检测体系,检测仪器设备须经计量认证部门检定合格,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无质检化验室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检;
  (三)有科学合理、完整详细的生产工艺,符合合格肥料产品的生产要求;利用评估类原料生产有机肥料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经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评定;
  (四)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七条 申请肥料登记证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肥料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四)生产厂址所在区域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生产原料供货协议和供货清单复印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详细说明;
  (七)产品包装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书;
  (八)市农业农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肥料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委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和抽样检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作出是否核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肥料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肥料登记证应当载明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登记证号、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产品形态、主要技术指标、适用范围、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条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提交续展申请书、生产情况说明等材料。符合条件的经市农业农村委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改变生产地址、原料成分、产品形态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肥料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所需原料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肥料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四条 肥料产品标识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且与肥料登记时核定的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委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别声明

  1. 1.本文为自媒体、作者等金农网网络用户在金农网自媒体中心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金农网的观点或立场,金农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存储空间。
  2. 2.凡本网注明“来源:中肥网-中国化肥网络平台”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肥网-中国化肥网络平台,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肥网-中国化肥网络平台”。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4.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5.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6. 6.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7. 7.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0451-88003358 电子信箱:info#ferinfo.com(请把#换成@)
化肥交易我要买卖招商>
热文TOP10
广告
商务推荐  电话:0451-88001128
图片推广  电话:0451-88001128
关于印发《上海市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