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RSS源·手机版·广告服务·服务介绍·投稿中心·收藏本站·设为首页·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 买卖招商
  • 商情中心
  • 出厂报价
  • vip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通告>正文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9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2022-10-10 14:46:23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凡绿
  公告〔2022〕92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29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下统称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自试点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本年度新批准的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商务部对本年度新批准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
  三、自2022年11月1日起,商务部对本年度新批准的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及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等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
  四、自试点之日起,已签发电子配额证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不再签发纸质配额证。电子配额证无使用次数限制。试点实施前已签发的配额证,企业可凭纸质配额证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不限贸易方式的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五、自试点之日起,使用纸质或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的,企业应准确填报配额证代码和编号,并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与配额证商品项的对应关系(填制要求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和《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应分别与报关单的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有关提前申报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的规定,对于选择提前申报的货物,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和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配额证应当有效。选择两步申报的,应按照涉证模式申报。
  使用国别关税配额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的,还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要求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
  六、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附件:报关单填制要求.doc

  附件
  报关单填制要求
  一、随附单证代码栏
  随附单证代码栏应填报对应的配额证代码。配额证代码对应关系如下:
  “t”为进口关税配额证,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e”为《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
  “q”为国别关税配额证,自贸协定项下符合自贸协定有关规定的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毛里求斯食糖进口国别关税配额,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备注栏标注相应国别配额字样)。
  二、随附单证编号栏
  随附单证编号栏应准确填报配额证编号,该栏目仅限填写一份配额证编号。
  三、报关单商品项与配额证商品项对应关系填报
  随附单证栏填写完毕后,应按照系统提示准确填报使用配额证的报关单商品项号。报关单多项商品使用配额证的,每项涉证商品均应填写对应关系。
  四、填报示例
  凭编号为PEZ12345的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报进口货物,则“随附单证”栏应填报为:

  若报关单第1、3、5项商品使用配额证(明)的,配额证(明)商品项与报关单商品项对应关系应填报为:

  海关总署  发改委  商务部
  2022年9月28日

特别声明

  1. 1.本文为自媒体、作者等金农网网络用户在金农网自媒体中心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金农网的观点或立场,金农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存储空间。
  2. 2.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化肥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化肥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化肥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4.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5.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6. 6.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7. 7.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0451-88003358 电子信箱:info#ferinfo.com(请把#换成@)
化肥交易我要买卖招商>
热文TOP10
广告
商务推荐  电话:0451-88001128
图片推广  电话:0451-88001128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9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