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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2021-12-14 08:35:10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作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用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平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二、执行范围、方式及浮动比例
  (一)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考虑商业用户用电特性,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本通知分时电价,或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交易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差额水平为4.06分/千瓦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默认不执行分时电价,也可自愿选择执行。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方式后,一年内保持不变。
  (二)执行方式
  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合同时约定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合同约定的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的用电曲线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含交易电价和输配电价)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浮动比例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三、建立尖峰电价机制
  (一)尖峰时段
  夏季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时段:15:00-17:00冬季12月26日-1月25日,尖峰时段:19:00-21:00(二)执行范围
  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
  (三)浮动比例
  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其他事项
  (一)将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
  (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量,通过调整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三)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执行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四)上网侧分时电价机制、丰平枯季节划分暂维持不变。
  (五)根据我省电力负荷特性变化、现货市场建设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机制。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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