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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制肥技术生活垃圾废弃物处理制肥技术景区垃圾无害化处理制肥措施优质垃圾废弃物处理机

供应
发布日期:2024-03-11
产品类别:化肥设备
信息编码:4244442296
产品类别:
大型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厨余垃圾处理设备、餐厨垃圾生化处理机、餐厨垃圾处理器、厨余垃圾处理器、食物垃圾处理器、餐厨垃圾处理一体机
处理范围:
餐余垃圾、厨余垃圾等有机生活垃圾如肉类、鱼类、面食、油炸物、面包、蔬菜、水果、蛋壳、动物骨(棒骨)等等。不能分解的垃圾如:筷子、塑料、木头、橡胶、饮料罐、玻璃制品、陶瓷制品、石块、金属等硬物、体积较大的骨头以及其他无法粉碎、溶解的无机物。
技术特点:
一体化设计、自动化控制、资源化利用
设备用途:
餐厨垃圾减量生化机是餐饮行业、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住宅小区、在回收餐具过程中就把餐桌剩余和餐盘中的有机废弃物经过被动式油水渣分离器预处理及分类后油、水、渣三相分离。此时,20%-60%的油水从餐厨垃圾中被分离出来从源头减量化为后面终端处理节能化;再把分离出来的食物残渣经过八小时高温灭菌和干燥zui终产出物再次减量80%-90%;加入高温生物菌种经过8小时高温灭菌、发酵,加入的高温生物菌经过和动物食物同源性生化反应,可做成高蛋白动物饲料基料,能长期保存且无异味。
秦皇岛易森厨余垃圾处理设备配备采用plc控制系统,更加安全可靠;餐厨垃圾处理机技术工艺科学、合理、节能、环保。餐厨垃圾处理机设备自动运行,无需人工干预,plc显示屏可显示工作温度、搅拌器、风机、垃圾高度、重量、冷却净化系统(异味处理、除臭、除菌、抽湿、冷凝)等集多功能于一体,配备液晶显示触摸屏,系统数据能全部显示。餐厨有机垃圾处理机设备噪声、废气、废水排放均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有机垃圾减量处理设备完全自主研发,拥有完整的国家知识产权专利。
序号 名称 功能
1 降解功能 餐厨垃圾处理一体机能降解有机垃圾成分:餐余垃圾、厨余垃圾等有机垃圾
2 提升系统 自动上料功能,一键操作,省力方便
3 冷却净化系统 除臭、除菌、抽湿、冷凝
4 自动称重系统 处理机具有自动称重功能,垃圾上料每次都自动称重计量,并记入系统
5 脱水系统 设备具有搅拌功能,使固液快速分离,具备油、水、残渣自动分离技术
6 自动干燥系统 机仓加热系统的温度范围可按需要调节设定,并具有过热保护装置。
7 搅拌系统 机仓的搅拌系统的转停时间可按需要调节设定,搅拌主电机应有过载保护装置,并设有手动控制装置
8 其他 环境温度:-40℃~50℃
噪音:生化处理机运转时,在自由声场中,在距离处理设备1m处,整体噪音应小于等于70dB(A)
有机垃圾减量80%-90%

餐厨垃圾处理设备优势及特点

1.设备占地面积小,不锈钢制程,坚固耐用,操作简单方便,耐久使用。
2.自助上料,节省人力及人工维护成本。
3.一体化全密封设计,小范围分拣台。自动开关门设计,保证无异味散发。
4.能耗低,PLC嵌入式智能自动控制系统同时配有手动按钮,双向保障更加安全可靠。
5.避让式粉碎控制软、硬物料的噪音、缠绕。
6.整过处理过程不需要自来水冲洗保洁。
7.产出物为干燥基,可以长时间存储争取资源化利用时间。
8.设备及部件具有耐久性、防腐性和抗老性,采用易拆卸门设计,满足调节要求,易于快速检查检修。
9.本设备从上料、粉碎、挤压、输送、发酵、干燥、控制,每一个步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是针对餐厨垃圾处理研发创新的专用设备。

餐厨垃圾减量无害化处理设备功能配置及使用注意事项

功能配置
1.控温闪点加热器保障设备平稳加热工作。
2.中心加热装置可快速均匀加热。
3.自控调节风门把水蒸气抽出反应仓,保持反应仓温度流失。
4.尾气净化器有效处理在发酵过程中产生的异味。
5.电控箱智能控制一键启动。

安全注意事项
1、 开启机器前,请确保投料口和卸料口盖门关紧;
2、 机器运行过程中不可打开投料口或卸料口;
3、 每次投放餐厨垃圾量不可超过机器额定容量;
4、 请勿投入筷子、饮料罐、玻璃制品、陶瓷制品、石块、金属等硬物、体积较大的骨头以及其他无法粉碎、溶解的物体;
5、 按启动按钮进行自动卸料。完成卸料(一般不超过20分钟)后务必手动关闭电源开关,停止机器运行;
6、 请确保机器平稳放置。不可放置在倾斜、震动或其他影响机器运行的地方;
7、 请确保机器放置在不受雨淋水洒的地方,电控电路不会受潮,以免发生短路漏电等状况;
8、 请勿将机器放置在高于50摄氏度或低于零下40摄氏度的环境中使用;
9、 请勿将机器放置在电房、油罐等容易造成火灾、爆炸等以外的地点、设施旁使用;
10、不可擅自拆装机器,出现故障需进行维修时请联络专业人员;




秦皇岛易森zui专业的垃圾资源化处理专家!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生产厂家,欢迎咨询餐厨垃圾处理设备价格。

秦皇岛易森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致力于生活及餐厨有机垃圾资源化<源头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设备的生产厂家,主要产品有火锅店油水分离器、全自动油水分离器、餐饮油水分离器、厨余垃圾处理器、餐厨垃圾处理一体机、生活有机垃圾处理一体机等污水和垃圾环保处理设备制造商!

以上信息由  秦皇岛易森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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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351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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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百科
农业部办公厅开展2016年肥料监督抽查工作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有关部署,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6年春季、夏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春季监督抽查安排
  1.监督抽查品种。春季监督抽查的肥料包括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
  2.监督抽查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和宁夏等25个省(区、市)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具体抽查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名单由承担抽检任务单位按照“双随机”的原则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抽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产企业92家,每家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抽查当地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50个,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肥料样品。
  3.任务分工。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组织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等实施(具体抽查安排见附件1)。
  (二)夏季监督抽查安排
  1. 监督抽查品种。夏季监督抽查的肥料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缓释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监督抽查范围。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和陕西等9个省,110家肥料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取1个样品。具体抽查肥料生产企业名单由承担抽检任务单位按照“双随机”的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3.任务分工。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组织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与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实施(具体抽查安排见附件2)。
  二、监督抽查方法
  (一)企业抽样。样品须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0.5吨,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抽样最小批量为50kg,抽样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小包装产品。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
  (二)市场抽样。样品须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瓶)。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应以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缓释肥料登记要求》NY 2267-2012、《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农业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
  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钙、镁、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检测项目包括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检测项目包括游离氨基酸、钙、镁、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缓释肥料检测依据为《缓释肥料登记要求》NY 2267-2012,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24h养分释放率、28d养分释放率、氮的养分释放率达到80%的养分释放点和养分释放率、粒度、汞、砷、镉、铅、铬。
  生物有机肥检测依据为《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有效活菌数、有机质、水分、pH、粪大肠菌群数、有效期、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
  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缓释肥料登记要求》NY 2267-2012、《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我部委托的质检机构承担。
  五、时间安排
  春季监督抽查5月10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6月10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夏季监督抽查7月1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10月1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企业名单,为实施随机抽查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二)承担抽检任务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备案;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各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在报送样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情况、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情况、标签标识和追溯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等。
  (三)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在抽样时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由抽检任务单位随机抽取确定。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不得有接受送礼和宴请等影响监督抽查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四)承担春、夏两季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在开展市场抽查时,要专门就市场上流通的缓(控)释肥料进行调查,重点调查外包装上标识“缓释肥料”“控失肥料”等肥料的种类、数量和登记情况。并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五)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检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和检查的,以不合格论处。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强化肥料登记管理,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要结合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省(区、市)肥料监督抽查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系人:郑磊,电话:010-59194504,传真:010-59194730。
  附件:1.春季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安排
  2.夏季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安排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