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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易达硝酸钾99.4%

供应
发布日期:2024-02-26
产品类别:复合肥
信息编码:0314632258
产品性质:四川省什邡市易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化工生产硝酸钾是一种白色粉末,硝酸钾溶解度高,易溶于水,不溶于乙醇与乙醚在空气中不易潮解。作为氮钾复合肥,主要用于花卉、蔬菜、果树等作物的叶面喷施肥料,以及其他肥料的基础原料。

功效特点:农用硝酸钾为100%植物养份,硝酸钾溶于水,不残留有害物质。硝酸钾化学式为KNO3,它所含硝态氮和钾均为农作物生长所必需的大量元素,两者间具有良好的协调作用,可互相促进被作物吸收并促进其它营养元素的吸收;其所含的氮钾比为1:3(一般作物都以此比例吸收氮、钾),可在作物需肥高峰期均衡迅速地被作物吸收利用。农用硝酸钾肥料无氯无钠,盐指数低;水溶性好但不吸湿,养份含量高,肥效作用迅速。使用本品硝酸钾可提高产量,改善品质,提早成熟,增强抗病力,延长保鲜期。广泛用于各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作基肥或追肥施用,特别适用于烟草。

产品执行标准


规格

检验项目
单位
工业级(GB/T1918-2011)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含量
% ≥
99.7
99.4
99.0

水分
% ≤
0.10
0.20
0.30

钾(k)
%≥
46.5
46.2
46.0

硫酸盐(以SO4ˉ计)
% ≤
0.005
0.01
?

氯化物(以Clˉ计)
% ≤
0.01
0.02
0.10

水不溶物
% ≤
0.01
0.02
0.05

吸湿率
% ≤
0.25
0.30
?

铁(Fe)
% ≤
0.003
?
?

联系人: 黄觅 联系方式: 18380676006

以上信息由  什邡市新易达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

联系方式
黄觅
1838067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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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20〕33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自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六步降税。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配额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

/

  [注1]: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适用滑准税形式暂定关税,具体方式如下:
  1.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4.000元/千克时,按0.28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
  2.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4.000元/千克时,暂定从价税率按下式计算:Ri=9.0/Pi+2.69%×Pi-1
  对上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其中Ri为暂定从价税率,当按上式计算值高于40%时,Ri取值40%;Pi为关税完税价格,单位为元/千克。
  [注2、3、4]:暂定税率为1%。
  (三)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到位的协定税率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下调,其中,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2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毛里求斯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
  3.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4.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二、继续实施现行出口关税税率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税则税目及注释为满足产业发展和贸易管理需要,对部分税目、注释进行调整。经调整后,2021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80个。四、有关实施时间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