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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钾型大量元素水溶肥

供应
发布日期:2024-02-26
产品类别:复合肥
信息编码:5127591588
产品介绍
1、高营养,全水溶,水溶液清澈透明,不会阻塞喷嘴滴灌系统。可广泛的应用于滴管、喷灌、冲施等各种施肥方法,并且兼容性极强,可与多种农药肥料同时使用,省时省工。
2、本品纯度高,电导值低,水溶液弱酸性,提高作物的养分吸收率,不会灼伤作物根茎,适用于蔬菜、中药材、烟草、花卉、马铃薯等忌氧作物及经济作物。
3、高技术含量,其中肥料中应用的柠檬酸化技术,保证了产品溶解迅速,充分吸收,保护土壤。特别添加了职务需要的微量元素螯合态,使用后能增强植物的耐寒、耐旱、防倒伏、增强体质,减少病虫害,增产增收。
产品效果
中期使用,养分含量:氮:12.0,磷:6.0,钾:42.0,激活土壤中固定的氮、磷、钾,刺激作物根系下扎。酶体活性,改良土壤,降低盐渍化对作物的危害。产品比含激素,全水溶,高吸收。配比科学:硝态氮和铵态氮均衡供应,为根系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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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推动化肥保供稳价相关工作,更好地研究建立河南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我委研究起草了《河南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6月29日,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为更好的听取您的意见,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预留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敬请署名,预留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71-696917370371-69691311
  电子邮箱:hnsfgwjmc@126.com
  邮寄: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处,邮编:450018)
  附件:《河南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5月30日

  附件:河南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河南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品种为氮肥和复合肥,以尿素和三元复合肥为主,其中尿素储备量不低于储备总量的40%。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筹管理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各有关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本市域内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督。
  第六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等申请贷款解决,省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 储备规模及时间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全省化肥产需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化肥储备单个标的量一般为3-5万吨。储备库点应相对集中,位于省内农作物主产区且交通便利,单一库点储备化肥不少于2000吨,布局应能覆盖主要用肥需求区域。
  第九条 尿素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承储企业任意选择连续6个月进行储备。
  第三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条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河南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流通企业在河南境内有经营实体且近三年年均销售量 20 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在省内有生产基地且近三年年均肥料产量30万吨以上。
  (四)尿素及复合肥承储企业在河南境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
  (五)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六)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七)近三年无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土地、环保、证监等不良记录,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承担原“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春耕肥储备”“夏管临时用肥”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八)银行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原则上每2年招标一次。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当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媒体上公布。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不得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储备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确定。
  第四章 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储备任务下达给相关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文件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供销合作总社、农发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等,相关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时通知中标企业。
  第十五条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库存和其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河南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库”,并建立储备独立台账。
  第十六条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承储时间给予承储企业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和跨省区销售。
  第十八条 当储备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期时,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当地同品种化肥 <https://www.fert.cn/>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
  第五章 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的,有关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取消企业储备任务。对承储责任期第1年未完成的储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可将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在承储责任期第2年参考最近一次招标排名情况再次进行安排。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一)年度储备时间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
  (二)年度储备时间内第四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五至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00%。
  (三)生产企业调入量为调入本省或在省内生产的、货权未发生转移的化肥数量;库存量为企业在省内各库点(含厂区)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
  (四)承储企业储存多个品种的,按品种分别考核。单个品种考核未通过的,视为全部承储任务考核未通过。
  第六章 储备资金补助及拨付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等申请贷款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对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按照年度储备时间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对承储企业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承储货值、承储时间、贷款市场的1年期报价利率计算确定。
  第二十三条 储备任务中尿素、复合肥的承储货值单价,按照国家统计局年度储备时间内公布的各期《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平均价格和年度储备时间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测的相关肥料平均批发价格,经再次平均后加上合理的仓储运杂费综合计算确定。
  第二十四条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将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各类购进化肥票证或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凭证等证明资料报有关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申请补助资金,并对真实性负责。相关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收到承储企业相关材料,审核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补助资金申请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拨付省级化肥商业储备补助资金,省级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市县财政转拨。市县财政收到省级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在30日内转拨至承储企业,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贴息资金。
  第七章 储备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相关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供销合作社、承贷银行负责监管本区域省级化肥储备,在承储责任期内,实现对全部储备库点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时间在年度储备时间过半后开始,可邀请相关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参与检查。建立现场检查结果专家组、当地部门、承储企业三方签字确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对化肥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情况进行抽查,必要的时候也可邀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二十七条储备工作开始后,各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向相关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送储备动态情况,同时抄送农业农村局和供销合作社。
  第二十八条年度储备时间过半和结束后各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报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业务报告,分别报所在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当地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济源示范区)汇总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化肥商业储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将本储备时间内的监督检查、取消储备任务、有关工作建议等情况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时抄报省供销合作总社。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省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三个招标期内不得参与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
  (一)变更储备品种、数量及联合体成员分工、承储比例。
  (二)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三)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
  (四)未完成考核指标。
  (五)不接受正常储备监管检查的。
  (六)将省级化肥储备与其他储备相互冒用的。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省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不得再参与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
  (二)将储备贷款挪作他用。
  (三)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化肥实际养份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
  (四)承储企业单方面终止年度储备任务。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以及各有关部门需按期报送的相关材料、表格、报告格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发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