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RSS源·手机版·广告服务·服务介绍·投稿中心·收藏本站·设为首页·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 买卖招商
  • 商情中心
  • 出厂报价
  • vip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正文

掺混肥违规案件频发,有商家被重罚八万元

2025-11-17 09:21:10来源:金农网金农号自媒体中心作者: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前,辽宁省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一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BB肥事件进行了处罚通报,以下为案件详情: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从内蒙古鑫北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订购“毕程肥业(辽宁)有限公司”2025年3月13日生产的商标为“鑫北方”,标注:N-P?O?-K?O 26-10-12总养分≥48%低氯,净含量40kg/袋,执行标准:GB/T21633-2020 HG/T4215-2011的掺混肥料33吨。
  2025年3月18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时,委托铁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掺混肥料进行了抽样检验。
  经检验,上述掺混肥料的检验项目中氧化钾(K?O)含量、总养分含量不合格,其中氧化钾(K?O)含量的标准要求为“≥10.5%”,总养分(N-P?O?-K?O)含量的标准要求为“≥48.0%”,实际检验结果分别为9.3%和47.5%。
  上述肥料的生产厂家毕程肥业(辽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6月12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华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备样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实,内蒙古鑫北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毕程肥业(辽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上述掺混肥料是受托方毕程肥业(辽宁)有限公司按订单进行生产加工的。
  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支付给供货方内蒙古鑫北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志澜。供货方没有提供上述肥料的出库单据或销售凭证,也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2025年7月1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内没有发现上述掺混肥料。
  据当事人供述,上述掺混肥料的少部分售出给合作社的4个成员,其余的用于自己承包的土地。当事人先后与67户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用于玉米种植,土地流转面积总计1418.24亩。至案件核查时,当事人售出上述掺混肥料306袋(12.24吨),销售价格为每袋(40kg)130元,销售金额合计39780元。当事人购进306袋(12.24吨)肥料的金额为34272元,因此当事人销售上述掺混肥料共获利550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508元;
  2.处货值金额190%倍的罚款,即75582元,两项合计81090元。

特别声明

  1. 1.本文为自媒体、作者等金农网网络用户在金农网自媒体中心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金农网的观点或立场,金农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存储空间。
  2. 2.凡本网注明“来源:中肥网-中国化肥网络平台”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肥网-中国化肥网络平台,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肥网-中国化肥网络平台”。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4.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5.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6. 6.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7. 7.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0451-88003358 电子信箱:info@ferinfo.com(系统自动保留7天)
采购中心| 我要 采购 代理 供应 更多>
化肥交易我要买卖招商>
热文TOP10
广告
商务推荐  电话:0451-88001128
图片推广  电话:0451-88001128
掺混肥违规案件频发,有商家被重罚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