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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掺白土、销售玩“伪装”!陕西这起制售伪劣化肥案多人被判刑

2025-10-16 16:30:01来源:金农网金农号自媒体中心作者: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千阳县人民法院
  10月10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打击侵权假冒犯罪 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6件典型案例。其中有1例涉及化肥
  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龚某、张某在经营湖北省宜城市某化肥生产厂期间,采用向购进的磷肥原料中掺入腐植酸、白土等方式,进行二次混合加工后装入不同品牌的袋子进行销售。2023年7月,李某以每吨600元的价格向龚某订购化肥138吨,并雇佣杜某、刘某等人冒充农业科技人员,在陕西宝鸡的凤翔区、千阳县等地农村销售,后被千阳县农业农村局当场查获。经查,李某等人销售金额326700元,库存货值139050元。另查,2023年5月,张某给陈某生产、销售化肥39吨,金额39000元,公司库存138吨,货值138000元。经鉴定上述化肥属于不合格产品。
  经千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龚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广大消费群体一定要擦亮眼睛,洞悉伪劣产品真面目及危害性,提高警惕,伪劣产品一旦入市,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扼杀企业自主创新、败坏商品信誉,还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和危害老百姓的利益,切勿因一时的贪婪,换一世的追悔莫及。
  农业是立国之本,农业安全关乎国计民生。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导致使用假冒伪劣化肥的农作物减产,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严重的会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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