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肥料
近日,金湖法院成功调结了金湖、盱眙两县125农户诉盐城市某企业劣质肥料损害赔偿案,为受损农户挽回经济损失31.5万元。
2010年10月,金湖县戴楼镇李红文以及盱眙县马坝镇应绪贵等125户农民使用盐城市某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牌复合肥播种小麦。今春,凡使用这一品牌复合肥的农户均发现农田里的麦苗植株矮小、泛黄且分蘖稀少等症状,随即到农业主管部门咨询。农业主管部门非常重视,在实地调查后认为,麦苗出现上述症状与施用的肥料存在因果关系,并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部分农户剩余下来的该品牌复合肥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认定,该品牌复合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为不合格产品。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初,李红文等125户农民向金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肥料生产企业给予损害赔偿。由于该案涉及农户之多、受害面积之大 (核实面积2200余亩),对此金湖法院高度重视,列入院长挂牌督办案件,抽调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企业代表以及当地农艺专家辩称,企业是经国家权威部门审批,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合议庭据理力争,在大量物证、书证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该批次肥料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庭经生产企业和农户代表双方同意,就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各执一词,多轮磋商未果。法庭综合考虑,本着求同存异和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提出了合情合法合理的赔偿方案,按减产幅度最下限和一般减产折合计算亩平赔偿140元。该方案得到双方一致认可。目前赔偿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向农户发放。
(伍晓伟,李斌)
(作者:伍晓伟,李斌 责任编辑: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