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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复混肥时,没有按有关规定附有合格证、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近日,被吴忠市工商局依法处以10000元罚款。
吴忠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化工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7500袋复混肥袋内均未附产品合格证,也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经查,该批复混肥有检验报告、肥料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在销售的复混肥袋内均未附有合格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在易使用户、消费者发现的明显位置标注。超过期限,复混肥质量就可能降低,甚至会失效、变质,丧失原有使用性能。
该化工公司作为常年经营销售化肥的专业单位,明知其销售的化肥应附有合格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却未予标明或说明,引人误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的利益。据此,吴忠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杨艳琴)(作者:杨艳琴 责任编辑: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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